目? ? 錄
1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2關于環評事中事后監管涉及排污許可證問題的回復
3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
4關于驗收監測頻次的回復
5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是否執行現有導則要求的回復
6關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復
7關于化工企業試生產是否仍需要請示地方環保局的回復
8關于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復
9關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廢污防設施驗收意見的回復
10關于驗收執行標準和驗收工況問題的回復
11關于驗收中廢氣監測頻次問題的回復
12關于畜禽養殖環保竣工驗收流程疑問的回復
13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否廢止的回復
14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15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污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有關問題的回復
16關于環評等級變更后驗收相關工作咨詢的回復
17關于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等相關問題的回復
18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有關問題請示的回復
19關于機制炭生產項目環評價文件類型確定的回復
20關于排污許可與環評銜接問題的回復
21關于新《公參辦法》公眾意見表問題的回復
22關于夏季噪聲監測的問題回復
23關于環保驗收是否可由原環評單位承擔的疑惑回復
01
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回復: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中“關注的”,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列出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驗收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可以為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程度提供依據。
二、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的,應在驗收中開展地下水監測,監測點位和因子可參照環評要求選取。
02
關于環評事中事后監管涉及排污許可證問題的回復
回復:首先,排污許可制度作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需要加強企事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證強化監督管理,才能充分發揮管理效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方案》明確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管的重要文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
其次,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臺了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排污許可證實施證后監管執法的要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淀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行為。并且在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一年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重點排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符合性。
綜上,針對固定污染源的監督管理,一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污許可證開展現場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核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符合性,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以及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具體要求參考《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03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
回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廢止,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04
關于驗收監測頻次的回復
您在我部網站“部長信箱”欄目關于“驗收監測頻次”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要求連續監測2天,但必須確保在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以及決定或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能夠反映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二、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是指參與污染物排放評價的有效值樣品。三、對采集三個時均值樣品的時間間隔無強制要求,對于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的,可在連續的三小時內進行監測;對于間歇排放的,應在污染物排放期間監測并應捕捉污染物排放濃度最高值,以確保監測結果能準確、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效果。感謝您對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05
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是否執行現有導則要求的回復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及規劃后續實施的環境影響分析等內容可參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及地面水、地下水、聲、土壤、生態環境等技術導則的要求。環境質量現狀監測主要反映已實施規劃對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影響的變化趨勢,以收集規劃實施中的定期監測結果和區域、流域的例行監測資料為主,也可利用區域其他已有監測資料。若上述資料不能滿足評價需要,必要時可適當開展補充監測。
06
關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因此,建議您咨詢該建設項目原環評審批部門意見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07
關于化工企業試生產是否仍需要請示地方環保局的回復
1、新建化工企業建成后開車運行,地方環保局告知我公司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據了解,試生產已經取消了,那就意味著不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了。不知道環保局為什么還要這個東西?2、國家是否有新建化工項目開展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明確時間節點?企業具備驗收條件是如何劃分的。對整體工況負荷是否有明確要求?
? ? ? ? ? ?回復: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2號令)2017年10月1日期實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但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單位應公開該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調試起止日期的同時,需將相關信息報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接受監督檢查。二、關于建設項目驗收期限、工況負荷等具體要求,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等規章制度中已詳細說明,請您查閱。
08
關于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復
回復: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09
關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廢污防設施驗收意見的回復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尚未修訂,對涉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方面的規定仍然有效。此外,經了解,為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7〕51號),原遼寧省環境保護廳2018年2月5日印發了《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遼環發〔2018〕9號),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有關要求,并提出了“原項目環評審批部門出具針對項目配套建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意見”,您來信所提系列問題,已在該文件中予以明確,請您在相關網頁查閱(http://sthj.ln.gov.cn/xxgk/zwgk/jsxmxxgkn/jsxmhbys/201802/t20180205_103887.html)。
10
關于驗收執行標準和驗收工況問題的回復
回復:一、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標準。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11
關于驗收中廢氣監測頻次問題的回復
回復:一、“有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此處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二、“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樣時間可以不同步。
12
關于畜禽養殖環保竣工驗收流程疑問的回復
回復: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明確要求先驗收、后投產。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即建設單位可以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相應的,其主體工程(生產工藝)應同步調試,“調試”不同于“投產”,兩者之間并不矛盾。
13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否廢止的回復
回復:2001年1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
14
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回復: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中“關注的”,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列出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驗收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可以為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程度提供依據。二、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的,應在驗收中開展地下水監測,監測點位和因子可參照環評要求選取。
15
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污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有關問題的回復
回復:1.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2.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6
關于環評等級變更后驗收相關工作咨詢的回復
回復:除有明確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外,相關工作均按照原環評批復要求進行。
17
關于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等相關問題的回復
回復: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備案不屬行政許可。是否具備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不應作為是否備案的前置條件。
二、《環境保護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明確“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按照以上要求,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由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自動在線監控數據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監函〔2016〕1506號)明確“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超標數據與現場檢查獲取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排污單位確實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行為時,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
18
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有關問題請示的回復
回復:“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和“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都應根據《名錄》“十八、橡膠和塑料制品業”中“47塑料制品制造”的“人造革、發泡膠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的;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分類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來信所提“僅對廢五金、廢輪胎等進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簡單物理加工,不進行提煉、冶煉及化學處理”,與《名錄》“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的“廢電子電器產品、廢電池、廢汽車、廢電機、廢五金、廢塑料(除分揀清洗工藝的)、廢油、廢船、廢輪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相符,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19
關于機制炭生產項目環評價文件類型確定的回復
回復:制炭生產項目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第44號)(以下簡稱《名錄》)“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類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20
關于排污許可與環評銜接問題的回復
回復:關于驗收問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有關規定,改造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于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關于更換排污許可證的問題。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有關規定,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環保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部門按照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發方法,以及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確定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感謝你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關心和支持,希望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21
關于新《公參辦法》公眾意見表問題的回復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規定,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2018年10月,我部印發《關于發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48號),正式發布了公眾意見表,相關文件請在我部網站查詢下載。
22
關于夏季噪聲監測的問題回復
回復:《關于夏季噪聲監測的問題》收悉,經研究,回復意見如下:?對于工業企業廠界、社會生活等環境噪聲排放監測,應按標準進行背景噪聲測量及修正。對于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按照《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40-2012)中第4.3.3條和第5.3.3條,區域聲環境和道路交通聲環境監測工作應安排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功能區聲環境監測應盡量避開蟬鳴、蛙鳴、蟲叫等自然聲,實在無法避開的情況,應在備注中注明主要聲源。
23
關于環保驗收是否可由原環評單位承擔的疑惑回復
回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因此,生態環境影響類的建設項目需要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而編制驗收監測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受該規定影響。
以上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官網